索引号: | TCXXGK-2023-0054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构: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23-08-21 15:4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各区县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财政局、新区财政局:
现将《铜川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6-2〔2023〕1号) 2023年8月17日
铜川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促进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依据《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陕民发〔2023〕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铜川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居家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配套建设场所,主要包括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小区养老服务站点、老年食堂、中央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遵循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覆盖城乡的普惠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网络,让城市居家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到以“六助一访”(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托养服务、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法律维权等可及化服务。
第四条 开展养老服务的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工商或社会组织登记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委托运营、民营公助、民建民营的方式参与开展运营管理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 按照覆盖适度、规模合理、充足有效的原则,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绩效激励机制,并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政策落实、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监管;负责引入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合同协议;负责政府资助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审核、申报和报备,以及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第十条 区县要加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制度,支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发挥应有功能和功效。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具备开展公建委托运营条件的公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公开招标,报经区县民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年组织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状况和老年人满意度进行评价和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站要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运营效率质量。定期开展卫生、食品和安全检查,有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各类制度公示上墙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市级每年依据区县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情况、规范化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量等指标开展年度绩效考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星级升级和星级保持予以奖补。星级升级奖补标准为:1星级3万元、2星级4万元、3星级6万元、4星级8万元、5星级10万元,星级升级奖补为一次性奖补,一个星级只享受一次,再次升级同一星级按照星级保持奖补标准予以补助;星级保持奖补标准为:1星级1万元、2星级2万元、3星级3万元、4星级4万元、5星级5万元。降星当年不予奖补,第二年保持按照星级保持奖补标准继续奖补。
第十五条 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小区养老服务站参照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星级评定,达到相应星级的,按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相应星级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老年食堂受社区监督,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3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七条 中央厨房按照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8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八条 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市级福彩公益金按照2:8比例分担。各类型运营补助只可就高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营开支,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入住老人膳食改善、安全防疫、人员薪酬待遇等。
第五章 补助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具备基本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的养老护理等专业资质服务人员,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单位应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由区县民政部门建立台账并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备案资料和备案回执抄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统一的名称及标识牌,属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按规定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 运营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单位应自觉履行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职责,自愿承担因运营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按规定时限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运营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要建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多渠道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定期对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履约情况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考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服务种类和质量、服务人数(次)、服务覆盖率、投入资金、年运营时间、特色亮点、安全管理、老人满意度等。在次年第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及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每年第一季度要将辖区上一年度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内容包括:区县出台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鼓励政策、取得成绩、工作亮点以及获得的荣誉、区县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绩效考评情况、规范化管理、服务种类和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量等。
第二十七条 市级每两年开展一次星级机构创建升级活动,组织第三方对各区县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服务种类和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量等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签到、定餐、活动照片、活动人数等数据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核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遵守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项目运管协议(由区县民政部门制定运管协议条款),要求其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未消除影响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提前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运管协议,可取消运营机构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运营机构违约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一)发生消防、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辖区老年人反映较大的;
(三)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四)配备服务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六)利用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七)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八)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十)擅自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的;
(十一)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的;
(十二)拒不接受政府审计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单方解除运管协议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退还已享受的政府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追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政策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