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采纳或不采纳理由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1.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励”,结合现有中省市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修改完善。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发展资金。” |
不采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和《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十八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十三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均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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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耀州区人民政府、王益区人民政府、印台区人民政府、宜君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等23家单位无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