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建议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08: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

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

情况

未采纳理由

备注

1

耀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方式(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内征收的....”修改为“各区·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区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本级国库,专项用于该区域内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采纳

根据2021年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1〕23号“二、非税收入管理归属(一)市级非税收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及2023年铜川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分行《关于市与区(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3〕54号)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此十项非税收入明确了收入分享比例,“其他非税收入级次不作调整”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市级收入。因此《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耀州区人民政府

建议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和情形。

未采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规定,市以下人民政府没有对政府性基金实行减免缓停的权限,因此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王益区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征收方式中(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议改为“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征收缴入区级国库,专项用于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

 

未采纳

根据2021年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1〕23号“二、非税收入管理归属(一)市级非税收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及2023年铜川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分行《关于市与区(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3〕54号)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此十项非税收入明确了收入分享比例,“其他非税收入级次不作调整”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市级收入。因此《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印台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5

宜君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6

市新区管委会

征收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市级、区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

未采纳

根据2021年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1〕23号)“二、非税收入管理归属(一)市级非税收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及2023年铜川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分行《关于市与区(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预〔2023〕54号)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此十项非税收入明确了收入分享比例,“其他非税收入级次不作调整”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市级收入。因此《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网络编辑:邵华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