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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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法律顾问意见 |
一、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存在歧义,建议进行颠倒,即修改为“(一)年度无除第六条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二)若存在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不超过一次(含一次);”二、第十条第一、二项内容存在歧义,建议进行颠倒,即修改为“(一)年度无除第六条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二)若存在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不超过两次(含两次);”三、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一条内容“年度存在第六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的”四、建议将第十三条的D级信息的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进行明确。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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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区卫健局、印台区卫健局、耀州区卫健局、宜君县卫健局、新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处等6家单位无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