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17: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未予采纳原因

1

市财政局

建议将《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8页“市区(县)两级项目前期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实际逐年增加”修改为“市区(县)两级根据财力安排项目前期费”。

已采纳

 

2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中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供应不低于40%”修改为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

已采纳

 

3

市司法局

项目管理办法文本第一条《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建议不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未采纳

新制定的《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正在走签发程序

4

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建议删除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关于区县、景区、园区项目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未采纳

重点项目按属地原则单位予以综合推进

5

项目管理办法文本第十三条“精简”审批、用地、报建程序,无制定依据,建议删除“精简”。

已采纳

 

6

市司法局

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的新区、景区、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缺乏履行本条中征地拆迁等部分工作职责的法定依据,建议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避免产生歧义。

 

已采纳

 

7

文本第二十六条“新批工业用地……40%”,按照省政府对“标准地”改革不同阶段要求的文件精神,建议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改。

 

已采纳

 

8

文本第二十七条,“驻铜银行……融资渠道”的表述对作为政府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的义务设定无依据,建议修改为“对接驻铜银行……融资渠道”。

已采纳

 

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精神及公平竞争原则,文本第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的表述中使用“优先”(除国家重大项目水电气要素保障外)不符合上述规定,建议删除,并对文中相关条款同时修改。

未采纳

《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中要求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表述即为优先。

10

建议删除文本第三十六条解释条款,并设定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

已采纳

 

11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前期工作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修改。

已采纳

 

12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内容后分别明确,不同项目分别依法实施条款内的前期工作,避免产生歧义。

已采纳

 

13

市司法局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议将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中“必须……同意后”,修改为“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后”;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并作为……的依据”及“深度”表述无制定依据,建议删除。

已采纳

 

14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由业主负责”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依法由业主负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已采纳

 

15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建议删除文本第二十四条解释条款,并设定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

已采纳

 

 

备注:市考核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能源局、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及各区县政府、市级各工业园区共30家单位无意见。


网络编辑:姚远
信息审核: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