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 |
未予采纳原因 |
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8页“市区(县)两级项目前期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实际逐年增加”修改为“市区(县)两级根据财力安排项目前期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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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议将《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中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供应不低于40%”修改为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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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司法局 |
项目管理办法文本第一条《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建议不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
未采纳 |
新制定的《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正在走签发程序 |
4 |
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建议删除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关于区县、景区、园区项目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
未采纳 |
重点项目按属地原则单位予以综合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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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管理办法文本第十三条“精简”审批、用地、报建程序,无制定依据,建议删除“精简”。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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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司法局 |
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的新区、景区、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缺乏履行本条中征地拆迁等部分工作职责的法定依据,建议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避免产生歧义。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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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本第二十六条“新批工业用地……40%”,按照省政府对“标准地”改革不同阶段要求的文件精神,建议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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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本第二十七条,“驻铜银行……融资渠道”的表述对作为政府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的义务设定无依据,建议修改为“对接驻铜银行……融资渠道”。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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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精神及公平竞争原则,文本第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的表述中使用“优先”(除国家重大项目水电气要素保障外)不符合上述规定,建议删除,并对文中相关条款同时修改。 |
未采纳 |
《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中要求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表述即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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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删除文本第三十六条解释条款,并设定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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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前期工作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修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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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内容后分别明确,不同项目分别依法实施条款内的前期工作,避免产生歧义。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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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司法局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议将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中“必须……同意后”,修改为“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后”;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并作为……的依据”及“深度”表述无制定依据,建议删除。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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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由业主负责”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依法由业主负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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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建议删除文本第二十四条解释条款,并设定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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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市考核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能源局、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及各区县政府、市级各工业园区共30家单位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