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18: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备注

1

市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修改后采纳。

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具有法定规划与海绵规划衔接、项目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落实监督等职责,修改为“规划、用地管理工作”较为全面。

第八条中“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防洪、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应调整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

采纳。

第十条标题修改为“建设用地管理”,内容中“规划设计要点”调整为“规划条件”,并删除“对于报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改后采纳。

标题“建设用地管理”比较宽泛。该条内容具体指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的管理,原标题更清晰。

根据《实施意见》中重点任务部分要求:在规划阶段,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表述应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中删除“自然资源部门对海绵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未采纳。

根据《实施意见》中重点任务部分要求:在建设阶段,行业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行业管理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在验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因此该表述应予以保留。本条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对海绵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县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求,项目审批都在区县各部门,并且项目立项职责在发展改革或审批部门,所以第五条第三款应修改为“县区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未采纳。

市县两级均有项目立项审批职能,且根据机构改革趋势,相关业务亦将逐步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全市的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行业管理角度指导各区县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根据《实施意见》中重点任务部分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立项阶段具有审查职能,同时对于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应提升管控等级。因此维持原表述。

第十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建设单位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因为对于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不用编制海绵城市专章。

未采纳。

根据《实施意见》中要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豁免清单类的特殊项目亦有明确要求。

因为第八条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里面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要求,故建议去掉第十二条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要求。

未采纳。

第八条专项规划中的指标是指规划层面区域总体管控指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管控指标,是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的指标,二者管控对象层级不同。

第十三条因为设计方案的审查职责在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设计审批职责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发改部门,并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议修改为“对下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修改后采纳。

根据《实施意见》中要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城市是在项目建设中采用的技术和理念,一般无专门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工程项目更准确。

3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资金保障中:“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支持”删除。

采纳。

4

市水务局

建议将第2页中“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这段话删除,将第3页第一段修改为“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气象、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未采纳。

水利工程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部分。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中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是推进海绵城市实施的重要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耀州区人民政府、王益区人民政府、印台区人民政府、宜君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等10家单位无意见。


网络编辑:魏新
信息审核: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