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09: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备注

1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第五条“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基建考古工作,由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修改为“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基建考古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安排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基本建设考古调查评估和勘探工作。”

未采纳

该意见建议将第五条规定的“出让方”进行了细化,但又不能完全列举“出让方”,具有局限性,且“管委会”并不具有土地出让职权。该意见建议亦不符合《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之规定。且第五条与《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致。

2

耀州区政府

1.建议将第四条“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修改为在“确定‘标准地’区域实行先考古调查勘探、后征收储备的文堪前置制度。”

未采纳

根据《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故未采纳。

3

2.建议除“标准地”外的其他项目用地供地时,不将考古工作作为前置条件。

未采纳

同上

4

3.建议公共服务类划拨用地在办理工地手续后,开工前完成考古工作即可。

未采纳

根据《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故未采纳。

5

铜川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建议明确文物保护范围,优化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文物评估勘探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未采纳

《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是对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项目单位可以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文物行政部门,明确是否涉及文物保护范围。

6

耀州窑博物馆

1.建议将第六条“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修改为“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已采纳

7

2.建议新增一条:其他地市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我市开展考古发掘工作的,须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下辖的文物单位监督考古现场发掘工作开展情况,对当日出土的文物及标本登记造册,并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和当地监督单位共同确认后,存放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库房内保管。发掘工作结束后,保管单位将发掘出土的文物及标本交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整理。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在整理工作结束后依照《文物法》相关规定,将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及标本移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未采纳

《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已包含该条建议提及的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监督和出土文物的管理工作。故未采纳。

8

铜川博物馆

建议将第八条“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市考古研究所配合完成相关考古工作,并对考古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市考古研究所配合完成相关考古工作。市考古研究所接受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对考古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已采纳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王益区人民政府、印台区人民政府、宜君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董家河产业园区管委会、照金景区管委会、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药王山管理处、玉华宫管理处、照金纪念馆等24家单位无意见


网络编辑:杨琨
信息审核:薛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