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市民政局 |
1.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三类救助对象:对因患病家庭年收入和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困难群众。” 2.第六章第十九条关于民政部门的职责修改为:“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的认定,做好相关信息核实核准和共享工作和临时救助工作,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保三重制度支付后剩余费用保障;支持指导慈善救助创新发展。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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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台区医保局 |
1.第十条二次救助建议明确具体标准,以便经办操作。 2.第十条建议明确三类救助对象二次救助资金来源。 |
不采纳 |
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对二次救助的标准进行明确表述。 2.医疗救助待遇统一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保障,不需要进行单独明确。 |
省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分局、市医保经办中心、市医保基金中心、宜君县医保局、王益区医保局、耀州区医保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等13家单位无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