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来源:市残联 发布时间:2022-10-20 17: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单位名称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未采纳原因)

市民政局

第六条修改为“困难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政策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采纳,已修改

 

第六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火化的,殡葬管理部门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修改为“十一项”,费用1000元修改为“2600元”。

 

采纳,已修改

 

第七条第三行,将“各类残疾人”修改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不采纳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铜残联发〔2016〕68号),第一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1-3级的各类残疾人。

市财政局

建议删除第十五条“对新考取汽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发放一次性驾驶技能补贴1000元”。

采纳,已修改

 

市交通局

第八条修改为“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公交公司换取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采纳,已修改

 

市住建局

第九条修改为“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应当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的,可申请当地政府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楼层上予以照顾。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可享受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采纳,已修改

 

卫健委

第十一条修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免费实施白内障手术”。

 

采纳,已修改

 

市乡村

振兴局

第五条中第4行和第7行,建议删去“扶贫”二字;第九条,建议责任单位中删去“市乡村振兴局”。

采纳

市医保局对本条提出了详细修改意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八条:停车收费职责不在我局,建议调整责任单位。

采纳,已调整

 

市医保局

第五条中“已享受医疗救助及扶贫定额资助政策的”,建议修改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的”,“不再资助范围”应为“不在资助范围”。

采纳,已修改

 

市税务局

第十四条修改为“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创办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纳,已修改

 

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建议去掉“免费”表述。

采纳,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委

建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补贴范围修改为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不采纳

《铜川市2022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铜残联发〔2022〕50号),资助困难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项目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

在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中,建议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市场监督、卫生、公安、城管、文化、烟草等部门应优先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减免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

不采纳

无政策依据

建议在正式印发文件时将责任单位在每项优惠政策前进行明确,例如民政部门应当如何支持住建部门应当如何

不采纳

无政策依据

第八条修改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采纳,已修改


网络编辑:仇静
信息审核: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