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10-24 10: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

情况

未采纳

理由

备注

1

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第四章防汛抢险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第二段修改为: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生命线工程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修订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做好防洪排涝人员、物资、器材等准备工作。

未采纳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主体分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生命线工程部门的编制预案要求主要见于防震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而《防洪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关于应急预案的特别规定,均为提出这类要求,因此,草拟稿的现行规定已经足以涵盖应制定预案的相关单位。

 

建议第四章防汛抢险第三十二条[紧急防汛期]后增加一段内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强化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和严重内涝情况下,落实好停工、停业、停学、停运、停课、停产等应急措施。。

未采纳

此规定源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汛办〔2022〕1号)对内涝预警的要求,该措施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且该意见中不包括听课、停产。因此,该项措施属于具体的工作措施,可以在与立法配套的相关工作制度中具体规定。

 

建议第四章防汛抢险第二十八条后新增加一条:[防灾避险]各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未采纳

此条为《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3条内容,遇有此类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可以直接适用。

 

备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气象局、铜川供电局、市电信局等16家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和耀州、王益、印台区、宜君县政府及市新区管委会意见及建议,其中15家市级相关部门无意见,1家提意见建议3条,均未采纳,耀州、王益、印台区、宜君县人民政府及市新区管委会无意见及建议。

 


网络编辑:安磊
信息审核:付恒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