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12-13 10: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原因

概要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18家单位、社会公众和有关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其中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印台区政府等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无意见,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王益区政府、耀州区政府、新区管委会6家单位共提出修改意见23条,采纳6条,未采纳17条, 

耀州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行“停放场所类别”修改为:“室内停放场所类别”。

已采纳

 

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末尾加上“不得向业主额外收取相关费用”。

未采纳

供水未抄表到户的物业小区,允许收取供水总表与分表水损耗及高层二次加压费。

王益区政府

1.建议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建议修改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未采纳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自治及单位自管的物业小区。

2.建议为优先维护住宅业主利益,建议将“机械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修改“商业住宅小区住宅业主停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来车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采纳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商业住宅小区住宅业主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第二点,建议增加“应急指挥车辆”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减免车辆范围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议将“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修改为“不得损害业主合法利益”

采纳

 


 

王益区政府
 

第二十九条,建议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三十一条,建议将“采暖(冷)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修改为“采暖(冷)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供热(冷)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采纳

 


 

新区管委会

建议将第一章第五条改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仅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涉及单位发改、住建、市场监管三个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其他单位与物业服务收费无直接关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对其他单位职责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收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建议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多层、高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即高层由拟定1.8、1.6、1.3、1.0调整为1.5、1.2、0.9、0.7;多层由拟定0.7、0.6、0.5、0.45调整为0.45、0.4、0.35、0.3元。

未采纳

 拟定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将现行分别收取的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统一合并为物业费,不再单独收取电梯费及公摊电费。若按所提建议则无法达到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经测算“一费制”物业费与现行分类收费总体收费水平基本一致,停车服务费的降低,业主总体费用是降低的。

第十条第5小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建议取消。

未采纳

此条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内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

第十条第9小项 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建议不再单独表述

未采纳

此条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内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支出的服务增加支出内容。

第二章第十一条 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公示“公摊”费用情况。(此为原文)意见建议:做出此项规定是出于哪种原因,是因“公摊费用”难以统计和确定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无合理原因,“公摊费用”也应予以公示,接受业主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已采纳

修改为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公示“公摊电费”费用。“一费制”已将公摊电费合并入物业服务费之中,再无此项收费项目。

新区管委会

第三章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建议按照业主的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用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建议将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业主和监管部门同时监督,并且监督部门要有执法权,一旦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达标或者不提供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处罚权力和处罚标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具有辞退此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未采纳

细则第二十一条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要求,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业主大会权力应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建议取消“鼓励”二字,收入及成本支出明细公开应为强制要求。并且应当将广告、出租收入成本及明细列入公开范围。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为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公开公示(铜住建发〔2021〕187号)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建议将本小区业主按次停车应出台标准,按次停车最高应不超过(2元/车位·次),24小时为一次。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明确小区业主优先实行包月,对小区外来车辆实行按次计费。8小时为1次,依据省相关规定制定。

市民政局

降低新的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未采纳

拟定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将现行分别收取的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统一合并为物业费,不再单独收取电梯费及公摊电费。若按所提建议则无法达到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经测算“一费制”物业费与现行分类收费总体收费水平基本一致,停车服务费的降低,业主总体费用是降低的。

将三十三条修改为“实行原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并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执行”。

采纳

 

附件一第三条“一费制”的包含范围明确“卫生费、二次加压水泵产生的电费”等费用。

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明确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2元/人.月,二次加压水泵产生的电费与水费损耗实行最高限价,细则已明确。

市商务局

对于小区内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及高层二次加压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业主实际用水量加收公共损耗费用建议“不得收取公共能耗费用”

未采纳

对于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小区,按照规定小区内管网损耗及二次加压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应当由小区业主平均分摊费用。

建议按次收费停车费连续停放8小时为一次计费周期改为按12小时为一次计费周期。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明确小区业主优先实行包月,对小区外来车辆实行按次计费。8小时为1次,依据省相关规定制定。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