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议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专项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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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文明办 |
根据创建相关规定,建议将第七章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文明单位(含小区)、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校园等应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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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建议将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
未采纳 |
根据相关上位法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职责规定,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应包含农村地区。 |
4 |
市商务局 |
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的监督管理,推进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
未采纳 |
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不准确,且推进净菜上市主要职责在商务和农业部门。 |
5 |
相关企业 |
建议明确大件生活垃圾堆放管理,明确在未分类情况下拒绝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后的监管,明确对不具备条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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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均书面回复无意见;其他相关单位未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之前反馈,视为无意见。未收到其他社会层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