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08-24 17: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予采纳理由

1

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2018年10月,印台区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由区住建局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议“建筑工程许可”在印台区层级的下放部门改为印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因我区未成立专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具备承接该事项的条件。建议协调编制部门审批成立印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事项的承接工作;
3.印台区属于市辖区,区内涉及城镇燃气的审批、监管事项长期以来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其下属市燃气热力监管站负责,我区未成立相应机构,不具备承接该事项的条件。建议协调编制部门审批成立印台区燃气监管站,以便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承接工作。

采纳

 

2

耀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附件1中第9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项耀州区承担新区管委会范围内审批”,因新区管委会审批范围不属于耀州区管辖区域内,不宜下放至耀州区办理,建议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项耀州区承担辖区内的审批”。

采纳

 

3

王益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王益区住建局对拟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第1条至第5条以及第10条意见为:无相关科室及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承担此项工作,建议行政许可事项与编制人员同时下放,并采取3个月过渡期便于工作开展;
2.王益区对交通运输局对拟下放“出租车经营许可”意见为:我市出租车经营区域按地理条件及公司所在地分为三个经营区域,出租车许可下放后,由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许可,可能存在公司许可运力调整等方面协商不畅问题。建议该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现有审批程序保留市级行使;
3.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建议实施机关为市级部门;
4.王益区审改办经过对接研究,采纳“出租车经营许可”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的意见,建议仍有市级部门办理。

未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审批层级走在区县;2、结合其他兄弟地市现状,决定下放

4

铜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建议将附件1《拟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改为“《拟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清单》”原因:附件1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属于行政许可关联权力事项;
2.建议将附件1标题行中“审批部门”修改为“审批机关”“下放层级”、“下放部门”合并为“下放意见”;
3.建议将附件1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的审批机关修改为“市住建局”,下放意见为“下放至王益区、印台区住建局”;
4.建议将附件1第3项的审批机关修改为“市住建局”下放意见为“下放至王益区、印台区住建局”,依据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议对附件1第6项是否可以下放至市新区管委会实施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原因: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査、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6.建议对附件1第7项是否可下放至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实施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原因:依据中的《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属于省级部门下放文件。且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为市市场监理局派出机构,该项若下放至市新区管委会,实施主体如何确定;
7.建议将附件1第8项下放意见明确为“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8.建议对附件2第1项取消的意见进行合法性论证。原因: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且并未明确取消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总之,建议你办对拟下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权力事项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采纳


  备注: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均无意见。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孟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