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21〕27号)要求,职业中介服务许可已被纳入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1年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填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业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名称: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方式:2839360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服务许可
编码:XK10001001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中介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准予许可条件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1.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3.三名以上拥有人力资源专业学习经历或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资格证或学习经历证明);
需提交的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五)承诺方式
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企业存在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八)行政机关核查和监管权力
1.监管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核查。核查手段主要包括在线核查和现场核查,对于无法在线或现场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审管联动”有关要求,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监管权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九)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期限:长期
三、企业承诺
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已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企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