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0-00530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20〕10号 |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14:4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关于过渡期内现有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要求,现就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全市城市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以2007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
二、对选址超出《总体规划》中规划区范围的国家、省级和市级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在“四个不得突破”条件下(即不得突破我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经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等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一些新的管理要求),以及符合生态环境、安全防护、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时项目用地在符合我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城市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予以解决:
(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要求。
(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同时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因公众利益需要而调整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项目,需由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属公众利益的认定文件,具体程序按《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用地性质调整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到位。
四、国家、省级和市级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市级以上科技、工信、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认定文件;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需提供招商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7条有关要求,自本意见实施至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出现的规划调整情况,全部纳入我市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六、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严格产业类项目的准入管理,凡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七、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实施,今后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在经省、市政府批准过的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产业项目招商、选址工作。
八、我市首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后,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规定,上述过渡期内的各项实施意见措施将自行失效。
九、宜君县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宜君县过渡期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