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7-00835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7〕19号 |
发文日期: |
2017年05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17-05-05 16:02 |
公文时效: |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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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0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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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三、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