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6-00684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6〕11号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4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16-04-07 16:54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1号)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安全主要目标
(一)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存量保基本、增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加快建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供给稳定、产能提升、储备充足、调控有力、高效运转”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争取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8万亩红线,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5万亩以上,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20万吨以上,粮食自给率达到68%以上;保持粮食仓容不低于10万吨和油罐罐容0.1万吨,粮食储备总规模不低于3万吨。粮食储备调控体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全面建成,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建成。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红线和粮食种植面积底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实行“管、建、验”分离,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到2020年,建成高标准农田38.5万亩。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以国土卫片执法监察为抓手,建立层层负责的“四包”体系。加快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和口粮田,按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具体任务,下同)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根据不同区域耕地类型,在每个区县建立耕地质量长期监测点,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定位、定量监测。定期更新耕地质量数据库,完善耕地质量档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地力水平。对受污染的耕地,市农业局要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采取调整作物结构、加强水肥管理、改变农艺措施、开展土壤治理等,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加大对肥料、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指导种粮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旱作农业,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灌区灌水保障率达80%以上。突出搞好灌区节水改造、田间配套,提高基本农田水利化;加快旧式窄幅水平梯田的改造。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优先安排。加大政策性银行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工程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负责)
(五)实施科技增粮工程。将提高粮食单产和提升粮食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展优质、高产、多抗粮食作物新品种引进选育、高效栽培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引进、培育和推广一批适合我市种植的高产、优质多抗粮食作物新品种,不断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开展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示范研究及旱作农业、农田节水应用技术研究,实现粮食作物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完善农情、病情监测预防及技术示范推广体系,加强灾害信息的预测预判和发布预警,积极扩大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实施范围,探索构建防灾减灾的长效机制,提高粮食防灾减灾能力。(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负责)
(六)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共同创新发展,尽快在全市培育发展一批各具特色的规模化经营主体,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在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鼓励支持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防止“非粮化”、坚决制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和规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等负责)
三、创新粮食收储机制
(七)完善和落实粮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中省各项粮食扶持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新增的粮食补贴资金向粮食商品率高、社会贡献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并根据其经营规模、质量效益、贡献大小实行以奖代补,逐步建立以粮食生产者为补贴对象、以种植面积为考核标准、以商品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的补贴机制,增强发展实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粮食局负责)
(八)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区域内粮食种植面积布局、品种结构、商品量和交通条件,科学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扩大收储能力。积极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发挥好辖区内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周边大型骨干粮油加工企业的粮食收购主导和基础作用,积极探索“粮食银行”“订单农业”等新的收购方式。进一步优化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产后服务,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防止出现种粮农民“卖粮难”和收购“空白点”现象。多渠道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加大粮食收储信息公示力度。(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粮食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等负责)
四、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九)落实粮食储备规模。按照“分级负责、夯实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落实储备粮油规模、储备贷款和储备费用,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进一步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落实粮食储备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存储安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长的实际,到“十三五”末,市、区县两级原粮储备规模不低于3万吨,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在现有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并完善市、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快建设市、区县政府储备与企业商业最低库存相结合的市场调控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市、区县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储备承储业务。严格执行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完善储备粮油补贴机制,视费用增长和劳动力成本提高等因素合理提高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建立轮换及政策性储备粮油购销差价政府补偿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按照市、区县政府储备粮油粮权责任,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公开透明、灵活高效的储备粮轮换模式,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粮食,支持鼓励骨干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买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2017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应急粮食供应。各乡镇、街道办至少建立一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市、区县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建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应急办、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变化,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完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铜川调查队负责)
(十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稳定执法队伍,强化市场监管,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做好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等负责)
六、提升粮食流通能力
(十五)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认真落实《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20年)》,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市、区县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推广应用新“四合一”储粮技术,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处置后的资金收益,全部用于粮食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建设。继续推广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程,提高农户科学储粮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六)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着力培育壮大粮食物流产业,加快粮食物流园建设,进一步优化物流节点布局,完善基层粮食物流终端布局,形成“点线结合”的现代粮食仓储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和大宗商品粮食联网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内粮食骨干企业、转化用粮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通过投资、联营、参股等方式组建跨区域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实现互惠互利,巩固粮食贸易基础。积极支持和吸引粮食产区企业到我市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确保区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八)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统筹协调解决好粮改遗留问题。稳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势骨干(中心)粮库为主体,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负责)
(十九)促进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开展绿色储藏与冷链物流、粮食副产品加工技术研究,推动粮食龙头加工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鼓励粮食龙头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粮食增产技术研发,打造粮食培育、种植、开发、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企业加快信息化升级建设,鼓励粮食龙头企业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开展爱粮节粮减损活动。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大力宣传和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贯彻实施好国家有关标准,引导和督促粮油加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标样适度加工,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等负责)
八、保障粮食消费安全
(二十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健全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耕地质量数据库。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农业灌水、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尽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负责)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街道办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实现由“建”向“管”的工作机制和重点转移。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加大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结合市、区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夯实质量监管责任,保障和增强基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的执法装备和人员力量。(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强化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三)明确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市、区县政府承担保障本辖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本辖区粮食安全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农业、粮食、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水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流通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与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等工作,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国有粮食企业要完善粮食收储体系,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粮食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紧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
(二十四)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安全责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督促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相应落实本辖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并向市政府递交落实区县粮食储备责任承诺书。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考核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监督考核办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