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3065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5〕48号
发文日期:  2015-12-14 发布日期:  2015-12-16 17:39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16 17: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过实施临时救助做到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动员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个人生活得不到保障,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对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主动发现报告专职信息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各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一般情况申请临时救助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对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各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及困难程度,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七级,每级可再设二至三档。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级: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二级:1000—2000元(含2000元);
  三级:2000—3000元(含3000元);
  四级:3000—4000元(含4000元);
  五级:4000—5000元(含5000元);
  六级:5000—6000元(含6000元);
  七级:6000—8000元(含8000元)。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生活困难家庭及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可按一至二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治疗的困难家庭可按三至四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患大病,导致家庭人员伤亡、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及生活困难的家庭可按五至六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巨额医疗支出的困难家庭可按七级标准进行救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各区县要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市、区县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区县倾斜。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及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区县要定期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对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政策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彩页等多种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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