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2793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5〕38号 |
发文日期: | 2015年09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15-11-18 17:19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5日
铜川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区县(含乡镇,下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疏堵结合,规范举债。严格执行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分清责任,自担风险。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四)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省政府对我市政府性债务总量控制的限额内,市本级和各区县将本级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五)分类处置,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六)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各区县及市级部门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通过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与置换、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控制总量,做好政府投资计划使用债务资金的安排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逐级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市财政局在全市举债额度内根据各级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各区县和市级部门举债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九条 统一举借。今后市本级和区县举借债务,只能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市和区县不得自行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 预算管理。市本级和各区县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四条 债务资金使用。市本级和各区县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到期债务偿还。市本级和各区县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本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市本级和各区县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七条 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对各级、各部门举借的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要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市本级和各区县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九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债务,市本级和各区县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市本级和各区县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要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市本级和各区县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监督与管理,债务资金使用人应按计划将还款资金缴入财政国库。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的,市财政局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采取预算约束和上下级资金结算等措施促其到位,并对使用市级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所获得的补助或收益,优先用于债务偿还。对于违反政府债务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时偿还债务本息,影响债务资金使用信誉的,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政府性债务形成的资产,举借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产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国有企业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市财政局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各区县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区县和市级部门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对风险预警区的区县和市级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区县,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列入风险提示区名单的区县,要合理安排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七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同级政府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六章 债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部门债务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市财政局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区县从严控制举债限额,新增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举债额度,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增加债务余额。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区县和市级部门,要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采取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五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以前年度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