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278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5〕37号
发文日期:  2015-11-15 发布日期:  2015-11-17 17:43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充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7 17: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步伐,积极解决群众越冬取暖问题,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中有关集中供热配套费征收的内容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构成比例。在原规定征收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设施配套费比例由10%、12%、3%调整为10%、30%、3%。
  二、全额征收南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耀州区、新区和坡头工业园区等南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征收总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以城市建设维护费的方式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设施等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或挪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本补充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将《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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