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205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5〕26号
发文日期:  2015-08-24 发布日期:  2015-08-28 17:57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28 17: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2015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认真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7月22日,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了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区县、市级各单位部门认真传达学习《意见》精神,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2.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3.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二)总体目标
  1. 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完成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全省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等。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到2020年,实现70000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70%以上,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稳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铜川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严维佳为组长,市公安局局长高毅、市委副秘书长刘正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小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赵春雷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委农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局、市城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及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罗小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络人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吴凤祥。
  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和条件。在我市建制镇和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二)本市农村生源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以落入城镇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婚嫁,可根据本人意愿迁转户口。(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出资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三)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
  (四)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五)2015年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
  (六)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区县信息整合和共享。(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将人户分离清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政府领导,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完善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并按照联网对接、共享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人口、住建、计生、教育等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利用,及时掌握人户分离信息,以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人户分离人员的现实状况并加以解决。(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五、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一)以国家建设“一带一路”战略为历史机遇,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二)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五)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责任部门:市综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六)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七)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林业局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四)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八)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
  (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十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责任部门:市卫计局
  (十二)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区县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及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分析评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开展调研论证,找准户籍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于2015年12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紧措施落实。各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建立工作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扎实抓好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实现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政策规定,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强化组织指导。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都要成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并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巩固成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确定本部门一名业务负责人为联络人。联络人名单请于2015年8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19-2189678)。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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