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19718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5〕24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8-15 | 发布日期: | 2015-08-20 11:02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人民政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5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铜川”建设进程,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法治铜川建设重点改革任务的通知》(铜办字〔2015〕20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制度应包括法律顾问的组成、受聘条件、日常联络机构、工作规程、法律顾问职责义务及纪律要求等。
法律顾问组成以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法律顾问制度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名单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加强与法律顾问互动交流,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有关会议,阅知有关政策文件,全程参与依法行政。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为聘请单位办理个案诉讼和有关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采取以案说法或以事释法等形式,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九)承办聘请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
(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及立案;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立法律顾问办理事项归档制度,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崇尚法律,认真履职,依法办事,忠诚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如因无故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聘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深入调研,随时掌握法律顾问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每年召开1—2次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并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