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149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5〕17号
发文日期:  2015-06-30 发布日期:  2015-07-03 17:00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03 17: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铜川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疾病种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和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政策引导、方便群众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医药卫生体制机制创新为切入点,合理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构建科学有序就医秩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一)推进基层首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开展双向转诊。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各自的疾病诊疗目录,开展分级诊疗。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可越级转往三级医院,不得因转诊程序繁琐而延误病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三)落实急慢分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要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
  (四)推进上下联动。加快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合理分流患者,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局面。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铜川市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6月17日-30日),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全科医生队伍(7月1日-10日)。重点落实好上级医院医师派驻基层服务任务。医疗联合体内三级医院派驻二级医院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二级医院派驻基层人员应具有主治以上职称,保证每个基层医疗机构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下派前应经全科医学培训,下派医务人员数量不足的,由市卫生局统筹调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全科医学科,配备相应的全科医生,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与程序,全面负责所在医疗机构全科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工作。
  (三)合理制定诊疗目录(7月11日-15日)。市卫生局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差异制定各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指南。各医疗机构依据诊疗病种范围指南制定和公示本院疾病诊疗目录,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诊疗目录应与医疗卫生机构级别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相一致,并定期修订。
  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接诊病种单纯,病情较稳定的一般门诊、住院病例以及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相适应的病人,包含: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与管理的慢性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7)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康复期病人。
  2. 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就诊范围:主要接诊急需紧急处理但病种单纯的一般急诊和病情复杂或有复杂的合并症、病情较重的急、慢性病人、诊断治疗均有较大难度预后较差的病人,包含:
  (1)临床各科危急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人;
  (2)基层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较疑难复杂病人;
  (3)较大伤亡事件中受伤的病人。
  3. 市级三级医院就诊范围:主要接诊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有循环、呼吸、肝、肾、中枢神经功能衰竭病变之一的病人以及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相适应,省市确定的部分重大疾病患者的救治,包含:
  (1)临床各种危急症病人;
  (2)二级医院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上转病人;
  (3)二级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4)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的病例。
  (四)调整医保政策(7月16日-25日)。市人社局、各区县要配合分级诊疗工作,调整医保政策。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通过服务打包的方式,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转患者实行累积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下转患者不设基层起付线。在统筹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的非危重症患者,报销比例下调至原报销比例的1/3-1/2,具体降幅由各统筹区域自行决定;在统筹区域内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通过拉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准确甄别急危重症患者和急诊患者。探索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单病种打包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
  (五)规范双向转诊程序(7月26日-28日)。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进行双向转诊。双向转诊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运行,实行首诊医师和全科医学科负责制。医疗机构间转诊通道要衔接顺畅,流程手续要简便易行,尽可能减少转诊环节,简化转诊程序,缩短等候时间,方便患者转诊。
  1. 患者首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需要转诊的,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由首诊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上转单》,到二级医院就诊。
  2. 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上转单》到二级医院后,在全科医学科进行转诊登记,并负责协调相应临床科室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3. 需要继续转往三级医院治疗的,由主诊科室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上转单》,全科医学科审核,并联系相应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应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4. 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由主诊科室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上转单》,全科医学科审核,联系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接续性治疗。
  5. 危重症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重症精神病、感染性疾病患者、在外地工作等)患者,可不经转诊直接到上级医院就诊。
  (六)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7月29日-31日)。各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要制订具体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建立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和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设立专线电话开展连续服务,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便捷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方便患者转诊。
  (七)开展规范的双向转诊工作(8月1日-2015年底)。
  (八)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2016年)。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全科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开展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为基层定向招聘医学本科生,充实全科医生队伍。继续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乡镇卫生院新录用人员实行县招乡(镇)用。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积极性。推动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全科医生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负责签约居民初诊、分诊和双向转诊协调,并向签约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
  (二)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全面推行县镇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县镇人员、业务、财务三统一管理,县级医院要下派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负责人。深化城乡对口支援,市人民医院和矿务局中心医院至少要与2所县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支援医院要采取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深化帮扶关系,提升帮扶效果。积极推进建立由城市三级医疗机构牵头,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紧密型城市纵向医疗联合体。鼓励组建医疗集团,鼓励医疗机构之间以技术、管理、服务为纽带,开展集团化合作与协作。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
  (三)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协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转诊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病床,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门诊与住院服务。门诊、住院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等可由下级医疗机构预约,不需重复排队等待。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内部各医院应统一检查技术标准,实行检查结果互认。
  上级医院要定期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医联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开展巡诊,派驻高年资主治医师定期坐诊,协助基层医疗机构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培训,并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等辑印成册,方便就诊;下级医疗机构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与上级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其相关医务人员可以针对上转患者诊疗情况,到上级医院进行信息追踪和咨询;上级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对转诊至下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或康复的患者必须予以追踪和指导;合作办医医院之间,能力较强的分院科室和医师经总院确认后,可直接授权其开具总院的检查单和住院凭证。
  (四)保证基层用药。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增加药物品种,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30%的非基本药物,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可配备使用20%的非基本药物,满足转诊患者用药需求。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并逐步提供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服务,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促进跨区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
  (六)规范双向转诊管理。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分级诊疗程序,建立转诊考核制度,科学引导上转率和下转率,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整体绩效和医保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改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安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确保7月1日全面启动全市分级诊疗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分级诊疗工作。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保障基层人才培养引进、上级医师派驻等分级诊疗工作所需资金。人社部门要调整医保政策,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方面向基层倾斜,畅通基层进人渠道。工信部门要支持配合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制定转诊程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
  (三)强化督查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资金补助和院长绩效考核挂钩。市医改办加强对工作效果的督导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卫生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的目的、内容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铜川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流程、铜川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流程和铜川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模板)存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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