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0633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5〕13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3-25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10:32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2014〕1461号)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1.4.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职责,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得到有效执行。
1.4.4 科学预警,区域联动。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加强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5广泛宣传,全民参与。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强化预警、应急措施及提前防范等宣传及舆论引导,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及自觉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组成,协同推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机关事务局、铜川供电局及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2.1.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决策和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体系,拟定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监测、预警等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政府新闻办:制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2)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督导发电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市教育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5)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6)市工信局: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8)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做好应急业务支持,并根据需要编制实施方案。
(10)市住建局: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市政和绿化工程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并负责督促区县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整顿出店经营等违规行为。
(11)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交通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和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制订并落实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等单位应急预案。
(13)市卫生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4)市农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农业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15)市林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林业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16)市水务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17)市商务局: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
(18)市体育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群众健身等体育运动应急预案。
(19)市安监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应急预案。
(20)市质监局:负责优质煤及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
(2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区县政府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22)市物价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价格监管应急预案,加强“煤改气”工程及供热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和供热、供气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3)市中小企业局:督导中小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基本信息管理台账。
(24)市煤炭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煤矿及煤炭经营市场应急预案。
(25)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监督做好预防、应对等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市环保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7)市应急办: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并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各项衔接工作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调工作。
(28)市机关事务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运车辆应急预案,并配合市公安局加强监督管理。
(29)铜川供电局:制订电力保障方案,并依据市环保局要求对相关企业实施停电作业。
(30)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机构,协调、指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建立辖区大气重点污染源名单,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以及整顿炭火烧烤、明火亮灶和出店经营等违规行为。
3 监测
3.1 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综合评定结果和未来趋势分析报告。
3.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 预警与响应
4.1 控制分区
根据污染天气区域分布及城市地理位置,将全市划分为三个区域。
南市区:新区、耀州区。
北市区:王益区、印台区。
宜君县。
4.2 预警分级
按照控制分区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城镇预警、区域预警、全市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
4.2.1 城镇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县城市规划区将发生连续3日150<AQI≤200,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城镇蓝色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县城市规划区将发生连续3日200<AQI≤300,但未达到橙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城镇黄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县城市规划区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城镇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县城市规划区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城镇红色预警。
4.2.2 区域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域将发生连续3日150<AQI≤200,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区域蓝色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域将发生连续3日200<AQI≤300,但未达到橙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区域黄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域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区域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区域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区域红色预警。
4.2.3 全市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将发生连续3日150<AQI≤200,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全市蓝色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将发生连续3日200<AQI≤300,但未达到橙色预警等级时,发布全市黄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全市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全市红色预警。
4.3 预警启动与解除
4.3.1 预警启动
预测到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达到城镇预警条件时,由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区县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
达到全市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
当省政府启动(含我市在内的)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我市应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4.3.2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3.3 预警降级与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城镇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由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辖区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全市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辖区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城镇预警时,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时,区域内的各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全市预警时,各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4.4.3.1 IV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长时间、高强度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机械式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区县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4.4.3.2 Ⅲ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则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各级环保部门督促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督导未配置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绿标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车辆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住建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频次(至少2次/日以上),责令部分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停工(根据平时已制定的名单: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实施密闭贮存的物料堆场)。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市容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频次(3次/日以上)。
(4)其他措施
①各级环保、农业、住建部门负责严禁焚烧农田秸秆、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环保部门督促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③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城区严格禁止明火烧烤、焚烧垃圾等行为。
4.4.3.3 Ⅱ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级环保部门督导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对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强制使用优质煤;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③国省控及市级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绿标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50%公务车。停驶车辆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住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现场堆放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频次(至少3次/日)。
②各级市容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各级环保、农业、住建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秸秆、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⑤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 各级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 国控、省控和市级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3. 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4. 各级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进入全市或区域应急响应状态时,各区县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与终止,即预警降级与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日常督查
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日常工作,以专项检查和上级督查等方式,督促点源、线源和各类面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到位,稳定达标排放。
5.2 应急督查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4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应急响应记录表》等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和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5.3 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订奖惩制度,利用网站、环保微信、12369环保热线等监督平台和举报热线,鼓励公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追责。
6 总结评估
6.1 成员单位总评
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同时,各区县每年5月初对上一年应急预案编修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年8月初要完成应急预案的梳理分析工作,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局。
6.2 指挥机构总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将应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各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查考核等机构,建立专家库,提高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得到严格落实。
环保、气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应急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7.2 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
7.7 制度保障
7.7.1 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组织制订和细化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记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7.2 值班制度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充分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坚决全面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缺岗或脱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人员、内容、规则、场景等,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演练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8.4 预案修订
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 相关单位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 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5 预案备案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1.1 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9.1.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151,及空气质量达到四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附件: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