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4-01217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4〕25号 |
发文日期: | 2014年07月02日 | 发布日期: | 2014-07-04 17:19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 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 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 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 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 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 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 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美化:
1. 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 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 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 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非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园林、市政、电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年度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登记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由市、区县政府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1997年2月26日公布施行的《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