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116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66号
发文日期:  2013-12-11 发布日期:  2013-12-12 17:37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12 17: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认识国情、摸清家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3〕1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铜政发〔2013〕4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即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资源消耗、科技活动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2013年10月至12月,普查员上门进行单位核查;2014年1月至3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经济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919)3185876;王益区:(0919)2382161;印台区:(0919)4185255;耀州区:(0919)6189477;宜君县:(0919)5286304;新区:(0919)3180865。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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