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759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53号
发文日期:  2013-09-11 发布日期:  2013-09-13 18:14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台丰景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3 18: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印台丰景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0月11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可将意见邮寄至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5层30516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邮编727031,联系电话3185704。
  二、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址:丰景园建设项目部会议室,联系电话:8180999。
  对《印台丰景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表明理由。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印台丰景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丰景园廉租住房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至欧景台小区南围墙,南至铜川市燃料总公司北围墙,东起印台区金凤幼儿园西侧护坡,西至上河路(运煤专线)东路沿。
  二、征收期限
  自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三、征收机构、被征收人
  征收机构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补偿,只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费,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如果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对公房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房屋用于安置原房屋使用人。
  房屋征收对拥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进行补偿,对无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需经有关职能机关进行调查认定,依据有关职能机关认定结论进行补偿。
  经有关职能机关认定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手续不全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经有关职能机关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或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五、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都应经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产权户出具评估报告,提供给房屋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评估机构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房屋征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选择方式确定。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机构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七、过渡费
  过渡方式为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机构在过渡期内支付被征收人过渡费,每户每月300元。
  八、搬迁费
  一次性为每户发放搬迁费1000元。
  九、对利废厂家属楼公房户的安置
  公房承租户要求住房安置的,由本项目提供给公房所有人的产权调换廉租房给予安置。自愿购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房住户的搬迁费和过渡费执行被征收人的标准。
  十、回楼安置顺序
  按签约前后顺序进行安置,签约前位者优先选择房号。
  十一、鼓励政策
  征收机构对被征收人和公房住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二、合同签订
  合同签约地点设在丰景园建设项目部会议室。
  十三、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禁止时间自《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告知书》发布之日算起。
  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和计算相关费用。
  十四、补偿决定
  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及公房承租户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按期拆迁。对在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市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终止征收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户不愿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影响对该项目实施决策的,终止本次房屋征收。
  十六、解释
  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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