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758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50号
发文日期:  2013-09-07 发布日期:  2013-09-13 17:37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3 17: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7日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教育、环保、规划、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七条  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单位、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
  第八条  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负责门前区域绿化管护工作,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
  第十条  城市内各单位和居住区应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创建活动,城市内应有50%以上的单位和居住区达到“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联合市文明办每两年对各区县、各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评定成绩。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区县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区县级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区县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是区县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且符合市级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经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级园林式单位必须是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且符合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经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
  (一)市级园林式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一个月工资。
  (二)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月工资额的40%。
  (三)区县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区县政府命名挂牌,奖励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各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应将庭院绿化工作纳入其中,申报区县级文明单位应达到区县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应达到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
  (五)对已评为文明单位的,经检查达不到庭院绿化标准的,限期一年达标,如一年后达不到标准的,建议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每二年命名一次,区县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对门前区域绿化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植物死亡、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栽或修复,逾期不改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区县建制镇、新建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7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6日自行废止。
  附件: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和铜川市庭院绿化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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