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6684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46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3-08-22 09:23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8-22 09: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激励参保群众按年连续参保缴费,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第三条  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60日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到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  《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否则不予发放丧葬费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