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65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45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3-08-16 11:05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8-16 11: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铜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
  (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新区)。
  (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范围。
  (三)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以外列入全省100个试点镇的建制镇规划镇区范围,具体包括耀州区孙塬镇、庙湾镇,印台区广阳镇,宜君县五里镇4个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
  (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征收标准:
  1. 凡在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建筑每平方米70元;居住、行政办公建筑每平方米60元;工业、仓储等建筑每平方米50元;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设施、文物保护及其他建筑每平方米40元;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
  1. 凡在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配套费,最高计收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具体分类计收标准,可参照市规划区分类标准,由县物价、财政、城建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 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4%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镇规划区征收标准:
  1. 凡在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规划镇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高计收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具体分类计收标准,可参照市规划区、县规划区分类标准,由区县物价、财政、城建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综合类建筑,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 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规划镇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照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构成比例及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列分别为10%、12%、3%,专项用于城市天然气公共管网、集中供热公共管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六、征收办法
  (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区域的征收办法根据本方案第十条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鉴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未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现行标准的88%征收,暂时不征收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鉴于我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未建设燃气公共管网和集中供热公共管网,在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现行标准的78%征收,暂时不征收燃气公共管网和集中供热公共管网建设费。
  (三)对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扣除改建和扩建前的原有建筑面积,对新增建筑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改建和扩建各类构筑物,按改建和扩建新增部分的工程总造价,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的配套收费标准:居民每户560元,其他按日最大用气量计收,工业150元/m3、公福125元/m3、商业280元/m3。
  (五)省消防局监审的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征收部门按该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比例上缴省财政。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足额收取。
  (二)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减征或免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住建、物价、财政4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城建资金年度计划,分别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试点镇规划镇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各区的征收数量,按一定比例安排在各区支出,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基金管理,不在我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中,不再办理收费证。基金的征收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方案实施后,取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消防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十、宜君县和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所在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十一、本方案从2013年8月14日生效,至2017年8月13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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