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3-00541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3〕40号 | |
发文日期: | 2013-07-11 | 发布日期: | 2013-07-18 16:26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现就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地名管理服务需求,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强化地名规范化管理,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二、适应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都应纳入地名管理条例范围之内。
三、地名管理对象
(一)行政区划名称。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名称及简称、别名。
(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小区、片区)、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高原、平原、山地、丘陵、盆地、关隘、山口、河流、湖泊、峡谷、瀑布、泉水、塘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车站、桥梁、隧道,水库、堤坝、电厂、电站以及林区、矿山等名称。
四、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铜川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工商、质监、邮政、通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行政区域名称命名;负责乡镇、村地名标牌设置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名命名、更名的调研论证,拟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和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或者审定;普查、补查,收集、整理、更新地名信息和资料,完善地名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做好地名文化宣传和遗产保护工作,公布和推行标准地名;负责地名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门(楼、单元)牌、户牌、沿街商铺牌的编码、标准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做好各类地名标志的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地名标志管理法规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费用,并监督使用。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居民地住宅区(小区)、城镇道路、街巷、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标准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标准地名、道路名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规;会同地名管理部门审定涉及城市、城镇地名命名有关规划方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中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命名,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交通地名标志。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多形式宣传地名文化;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宣传与地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各种媒体宣传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文物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景区名称,做好相关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地名依法登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审查涉及地名的广告中标准地名的使用。
质监部门:负责监督地名标志标准化情况和地名标志质量。
邮政部门:负责在本行业系统中使用标准地名,按照标准地名出版各类邮政资料。
通信部门:负责在本行业系统中使用标准地名,按照标准地名出版各类通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
五、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六、地名命名、更名权限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地(小区、片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居民地、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拟定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专业部门在拟定具有地名意义名称时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