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21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3〕22号
发文日期:  2013-04-09 发布日期:  2013-04-09 18:13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新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4-09 18: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坚决查处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新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批准占地和私搭乱建。

  (二)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取批准占地和私搭乱建。
  (三)超过批准数量、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及用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
  有上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工地上的建筑工队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离开施工现场。村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的,应带头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予以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法人员应增强责任感,严格、秉公执法,坚决查处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行为,确保新区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合法有序。
  四、社会各界应理解支持对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不得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919-2838230。
  六、新区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的查处工作由市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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