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0948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11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03-0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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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5 15: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优化生猪屠宰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依据《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准入管理,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指导合理布局,提高肉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市场安全消费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的原则,坚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全市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技术进步、适当超前的原则。
  三、设置数量及说明
  至2012年底,全市规划设置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个,小型屠宰场1个,逐步建立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
  (一)保留印台区、耀州区现有2家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在宜君县设置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县城及周边乡镇。
  (三)鼓励农村乡镇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保障当地肉品市场供应。
  四、建设条件和标准要求
  (一)本意见实施期间,不再审批新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需新建的区县,严格执行规划审查规定,按照“淘汰落后、减一增一”的原则,将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规划以内。
  (二)新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预先进行规划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建设,不得审批,不得生产。
  (三)新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在城区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二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在乡镇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GB/T10396)规定的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也应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五、组织实施
  (一)坚决关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给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屠宰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生猪的,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4种直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二)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数量过多的区县,要通过公开招标、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现有屠宰资源进行整合,压缩数量,优化布局。
  (三)交通运输条件便利、生猪产销集中、经济发达的区县,要支持优势企业实现规模生产,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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