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6-000519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6〕1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15:6: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4〕40号)精神,凡列入省、市、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列费用予以减免:
一、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排污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规划审查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二、减半收取房产测绘费、纸质档案整理费、纸质档案数字化费、城市规划区地形图收费、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定线费、建设用地拨地费、给水管网开口费、燃气管网开口费、工程档案编制审核费、防雷随工和竣工检测费、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考古调查勘察发掘收费。
三、适当减免建设用地勘界费、选址论证报告费、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供电费。
请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