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1467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函〔2015〕30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16:13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后的工作时间通知如下:
一、正常工作时间(9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二、夏季炎热期工作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三、实行新的工作时间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相关工作。
四、今后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工作时间均照此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