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9-01757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9〕26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9-11-14 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工作章程》《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14 11: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9年第1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决策机制,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能源局、市人防办、耀州区政府、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宜君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耀州窑文化基地管委会、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照金景区管委会、玉华宫管理处、药王山管理处、铜川供电局、市天然气公司、中国铁塔铜川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二)审议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区(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督导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协调解决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七)审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重大事项。
  (八)审定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新区华原道、华夏道、正阳路、朝阳路和长虹路沿线严管区域的建设设计方案和其他地段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九)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十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工作章程,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市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专家组。由规划、土地管理、建筑、道路交通、环保、消防、园林、造价、经济等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市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
  (三)督察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兼任。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 做好提交市规委会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2.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3. 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4.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l. 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重大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 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 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 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5. 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办
  1. 对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规委会报告区县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
  2. 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3. 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市规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4. 督办落实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会议)决议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规委会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市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市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协调处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二)审议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市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督导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协调解决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新区华原道、华夏道、正阳路、朝阳路和长虹路沿线严管区域的建设设计方案和其他地段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等相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七)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室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规划编制及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五)其他需要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六)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规委会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划及容积率变更等依法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铜川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障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规委会本着科学规划、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对规委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内事项开展议事工作。
  第三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市规委会副主任及全体委员。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会议议题涉及的各相关委员。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经市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整理,报送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市规委会主任审定。会议材料必须在开会前一天送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
  第五条  由市规委会审议的各类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需要进行公示的,由市规委会审定并附公示资料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示情况和意见说明一并提交规委会。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规委会会议通知,经市规委会主任审定后,通知各参会部门。会议涉及的议题汇报材料由各议题提交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刷,并于会前两天送市规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规委会议题由各提交单位进行汇报,汇报内容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审签。按照有关规定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批复的事项,依据市规委会纪要议定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下发批复文件。
  第九条  出席和列席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市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本人提前向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