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9-0155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9〕25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9-10-09 11:0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09 11: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工作格局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指挥部成员部门职责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3.2.3 发布途径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预案启动
 4.3 分级分部门响应
  4.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4.3.2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4 分灾种响应
  4.4.1 暴雨
  4.4.2 暴雪、低温、冰雪
  4.4.3 寒潮、霜冻
  4.4.4 沙尘暴
  4.4.5 大风
  4.4.6 高温
  4.4.7 干旱
  4.4.8 雷电、冰雹
  4.4.9 大雾、霾
  4.4.10 连阴雨
 4.5 应急值守
 4.6 现场处置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公布
 4.9 应急终止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预案演练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附则
附件
 8.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
 8.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1 Ⅰ级(红色)预警标准
  8.2.2 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8.2.3 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8.2.4 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8.3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川市范围内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大风、大雾、霜冻、冰雪、沙尘暴、霾、连阴雨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联动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格局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职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格局。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果业发展中心、市气象局、铜川供电局、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铜川军分区和武警铜川支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并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综合利用。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和消雨(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时高效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发布渠道畅通和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
  发展改革、商务部门: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或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发布和督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学校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军分区、武警支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气象灾害发生地。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交通部门: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国、省道路及设施,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公路及设施抢修,加强运力调度,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灾民和物资运输工作。
  通信部门:组织通信运营商全力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水务、农业农村、果业、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农情、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督促和指导行业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控和处置,防止灾害衍生、扩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应急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灾害损失。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工信、住建、文化和旅游、气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播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正常工作时段内实现20分钟面向公众,非正常工作时段内实现30分钟面向公众。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供电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天气雷达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各级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行业背景资料、专业监测情报、预报、灾情、险情、救援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后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整合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12121电话、微博、微信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市气象局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视情况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立即上岗,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开展培训等方式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逐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4.2 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意见。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应急响应命令。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区县及相关部门进入同级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预警标准,却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在综合预警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级分部门响应
  4.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根据气象预报预警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重点人群务必通知到位。同时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通知所属乡镇、街道,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转移撤离人员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出现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情况,可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依据灾害情况和处置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4.3.2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行政区域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应急管理、民政、水务、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务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做好防汛、抢险、救援等各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提示,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城市管理执法、住建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及时修复;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防暴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预警,督促指导行业部门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督促地方人民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工作。
  应急管理、民政、工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参与相关行业、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气供应设施损坏。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4.4.2 暴雪、低温、冰雪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车辆有序行驶,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
  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街办及社区委员会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动员有关单位及时清雪。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农业农村、水务和果业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和渔业的灾害防御工作。
  交通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有关工作。
  武警部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电力、住建等部门组织水、电、气、热供应单位及时掌握降雪冰冻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等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害防护。
  4.4.3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综合分析和评估寒潮、霜冻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对受灾群众及贫困户以、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农村、林业、果业和水务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霜冻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寒潮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4.4.4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下的运输安全。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暴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沙尘暴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4.4.5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和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大风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供电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工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注意行车安全,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业、果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紧急预防高温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温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综合分析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林业、果业部门指导农户及蔬果、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做好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企业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干旱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干旱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抗旱预案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农村、果业部门针对农业、果业生产做好预警,指导相关人员、企业做好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按照职能加强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雾、霾天气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密提供监测信息,并根据有关预案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递部门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雾、霾天气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连阴雨天气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
  农业农村、林业和果业部门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组织畜牧、水产业主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水务部门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预报、预警等跟踪服务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信息公布
  市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解除建议,经授权发布应急解除命令,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急响应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根据受灾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恢复重建能力的,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报市政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同时查漏补缺,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机制,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市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一旦接到指令,随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工信、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 交通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工作。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调剂、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调剂、调运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多发的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演练总结评估。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
  气象灾害预警按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如下: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分级

灾种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沙尘暴

 

 

低温

 

 

高温

 

干旱

 

冰雹

 

 

雷电

 

 

 

霜冻

 

 

冰雪

大雾

 

 

 

 

 

连阴雨

 

 


  由于我市地形复杂,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8.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1 Ⅰ级(红色)预警标准
  (1)暴雨
  过去48小时3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其中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 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形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其中1个及以上区县出现25毫米以上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
  3个及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区县出现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4)冰雪
  出现持续15天以上的冰雪灾害天气,日平均气温低于0℃,本市及周边地区累计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已经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预测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8.2.2 Ⅱ级(橙色)预警标准
  (1)暴雨
  过去48小时2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其中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形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寒潮
  预计未来2个及以上区县48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或24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4)高温
  过去48小时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干旱
  2个及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区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6)冰雪
  全市出现持续10天以上的冰雪灾害天气,日平均气温低于0℃,本市及周边地区累计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已经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预测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
  (7)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1个以上区县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8.2.3 Ⅲ级(黄色)预警标准
  (1)暴雨
  过去24小时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可能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3)寒潮
  预计未来2个及以上区县48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或24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10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
  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较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将持续,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将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
  (6)低温
  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旬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至翌年4月)。
  (7)高温
  过去48小时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最高气温达到35℃,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8)干旱
  2个区县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9)冰雪
  全市出现持续5天以上的冰雪灾害天气,日平均气温低于0℃,累计积雪深度超过15厘米,已经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预测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
  (10)霜冻
  霜冻(9月中旬-11月上旬,3月上旬-4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内2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较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生较大影响。
  (11)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1个以上区县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12)冰雹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直径≥15mm强冰雹天气,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2个及以上区县,未来仍将持续或加强。
  (13)连阴雨
  预计未来15天2个以上区县连续阴雨(可以2天无降水),累计降水量达到150毫米,可能造成洪涝灾害,会出现明显洪涝灾害。
  8.2.4 Ⅳ级(蓝色)预警标准
  (1)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内8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2)暴雪
  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有2个以上区县将出现5毫米以上的降雪,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3)寒潮
  预计未来2个及以上区县48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或24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沙尘暴
  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将持续,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5)低温
  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区县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旬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至翌年4月)。
  (6)高温
  预计未来48小时内1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区县出现37℃及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冰雹
  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直径≥10mm较强冰雹天气,可能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未来仍将持续或加强。
  (8)雷电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并可能造成雷电灾害事故,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且雷电天气持续。
  (9)霜冻
  预计未来24小时20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温度下降到0℃以下,且至少有10个乡镇、街道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生影响。
  (10)冰雪
  全市出现冰雪灾害天气,日平均气温低于0℃,累计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测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
  (11)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主要公路准备封闭,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12)霾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3)连阴雨
  预计未来8天2个以上区县连续阴雨(1天可以无降水),且累计降水量达到100毫米,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8.3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雪是指雨、雪在物体上形成积雪、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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