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22495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8〕3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2日 发布日期:  2018-12-26 14:0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6 14: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按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现就全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办事效率更高、营商环境更佳、政务服务更好、群众获得感更强”的目标,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为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创新力度,降低社会创业门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
  (二)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企业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微信办照”系统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实现企业名称当场核准。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市场主体在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署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允许在创业聚集区实行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新型注册方式。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对于需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行业不予适用。备案管理办法由县级登记机关制订。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建立经营范围和行业表述指导目录,鼓励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
  (五)放宽外资企业准入条件。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和商务备案“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改革。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六)实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便利注册服务新模式,开通涵盖所有企业类型、所有业务类型、所有区域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建立“微信办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七)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以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共用、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为原则,整合涉企备案登记事项,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企登记事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证照被整合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认领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实现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和转型升级。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申请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由工作人员在身份证验证机现场提取信息,口述相关内容就可办理执照、当场核准发照,实现“全流程”便利化。允许通过变更的方式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文件。允许通过变更的方式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
  (九)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允许个体工商户以办理经营者变更的方式实现营业转让,各部门相应的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简化办理流程,保护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和字号的传承性。
  (十)实现个体工商户跨登记辖区迁移。允许个体工商户市内跨登记辖区进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可到迁入区县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由迁入区县登记机关及时向迁出区县登记机关反馈相关信息,征询迁移区县意见,在信息共享平台执行迁移和变更登记,原档案由原区县登记机关移交或通过快递等形式寄送至迁入区县登记机关后由迁入区县登记机关归档。
  (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十二)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支持家庭农(林)场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十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报送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依法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而未公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十五)实行“先照后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涉及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六)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在告知申请人应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同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认领“双告知”等企业信息。
  (十七)实行涉企证照“一码通办”。对于营业执照已经载明的事项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已经公示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凭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自行获取,工商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营业执照上未载明的事项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无法直接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按原操作方法提供相关证明。
  (十八)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由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将冠“陕西”“铜川”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区县登记机关。
  (十九)完善简易注销机制。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探索构建企业自主承诺、事后撤销、强化责任等多层次救济体系,化解简易注销的潜在风险。
  (二十)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申请人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三、配套措施
  (一)扎实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铜川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互联共享应用。
  (二)持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交给下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管执法、事后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方式。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抽查检查流程,优化抽查检查方法,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铜川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服务方式
  (一)推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实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一人通办的“审核合一”制度,减少企业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审核合一”事项范围,除市场主体出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继续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二)提升服务质量。实行“无假日”执照办理,全市市级、区县两级注册登记窗口节假日不关门,365天为群众服务;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群众公示各级登记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群众政策咨询和办理事项;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复转军人创业、残疾人创业、大学生创业等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采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举措,对符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的企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提前介入、专人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协助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施个性化、针对性的全程帮办指导。
  (三)设置自助办理区。在全市各级便民中心设立自助办理席位,配置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安排熟练掌握并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现场辅导、答疑解惑,全程指导,做到申请资料一次性填报通过。
  (四)健全服务制度。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健全完善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当场办结、企业登记联络员等制度。依托“网上办事”“微信办照”模式,采取咨询帮办等方式给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难题。在受理各项登记业务时,原则上只能对申请人说“行”或“如何行”,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精神,做到咨询解答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告知补证一次清、受理发照(证)一条龙。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及时研究解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期间监管不断档。
  (二)建立容错激励机制。建立容错机制,坚持准确把握、宽容失误,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区县和部门进行表彰,调动全市上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
  (三)强化督导检查。针对市场主体准入涉及的各个环节,市、区县登记机关采取自查、倒查、抽查等手段,每月按不低于办件量的10%的比例对市场主体进行回访,了解办理情况,征求企业需求,及时修改和完善各项制度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抽查,对措施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不断提升群众对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工作成效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铜政发〔2014〕5号)即行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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