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2428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56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12-26 16:5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26 16: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铜川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的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人防办、耀州区政府、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铜川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指导、审议、检查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指导、审定、检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及“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等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指导、审定、检查宜君县城总体规划、需提交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审定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规划方案。
  (六)审定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及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
  (七)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和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调整。
  (八)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九)审定专家组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
  (十)协调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督导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审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章程,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市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由国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市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
  (三)督察办。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 拟定市规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规委会审定后执行。
  2. 做好议题提交市规委会会议审议工作。
  3.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4. 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5.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l. 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 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和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 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 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5. 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办
  1. 对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及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规委会提出对区县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情况的督察报告。
  2. 对违反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镇总体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规委会报告。
  3. 督促区县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市规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4. 拟订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和督察员培训。
  5. 负责做好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衔接和落实。督导区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城乡规划督察组交办问题的自查、整改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市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市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规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审议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审议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保护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及“城市双修”等专项、专业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审定宜君县城总体规划、需提交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镇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六)审定专家组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
  (七)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根据市规委会工作职责,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实施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
  (三)审定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及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计方案。
  (四)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和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五)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六)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审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市规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五)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规委会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容积率变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