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5728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68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6-12-19 17:02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19 17: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铜政发〔2011〕5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及附属设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经营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以承包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原单位搬迁后留在原址的资产(留置资产)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授权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
  第八条  迁入新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北市区的资产(留置资产),原则上按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将资产调拨移交到市机关事务局,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行使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和财务管理权。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把关和报批以及收益收缴、资产清查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租赁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单位承担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要积极寻求合作,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高效运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举办经济实体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闲置办公用房确需出租、出借时,必须经市机关事务局按照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出租、出借公开竞价招租制度。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对暂未纳入公开竞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严格执行评估价格并公示管理,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房地产)对外出租的程序:
  (一)申报。资产登记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铜川市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涉及房地产的报市机关事务局;
  (二)审核。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招租。市机关事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租或提出租赁指导价;
  (五)签约。由市机关事务局监督,资产登记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签订合同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为本单位服务的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市机关事务局按照有关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行业规范标准,核定使用数量,对其剩余部分统一调剂安排。确需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并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收益,统一收缴市级财政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正常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因工作需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调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繁华路段和临街房屋除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业务用房外,一律不得作办公用房或转为非经营性用房。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共用部分需维修的,由资产登记单位或资产租赁人提出方案,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拨付专项经费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营业用房),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重建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拆除重建的,建设方必须按资产价值及面积进行等值还建,并按规定承担过渡期的经济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其它危险商品,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学校周边不得经营网吧、娱乐项目,新增餐饮项目必须经资产登记单位批准。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市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实现的收益,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并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缴税费的,由资产登记单位申报缴纳,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理,督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移交,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进行跟踪督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解缴,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产处置进行评审,纳入经费预算管理;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基建项目中经营性国有资产建设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以及资产处置、移交工作的监管;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移交、处置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缓、减、停拨有关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未尽其职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互转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对所占用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九)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以权谋私的;
  (十)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机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