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1060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24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6-05-23 15:25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财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23 15: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财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铜川市财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铜川市财经发展基金管理,吸引社会资本与资源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助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铜川市财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社会各类资本主要投资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项目以及经批准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和盘活的存量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开招标,委托具有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和丰富经验优势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第五条  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控制、滚动使用”原则。
  投资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融资放大,独立运作、自主经营。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六条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母基金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  母基金作为政府引导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由铜川市开发投资公司代铜川市财政局进行政策性资金缴付。母基金积极争取中省有关基金支持,区县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与出资,形成合力支持全市发展。
  第八条  母基金下设铜川市基础设施建设与PPP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与PPP基金”)、铜川市产业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合作基金”)两个子基金。母基金以其自有资金的60%用于出资设立基础设施建设与PPP基金;40%用于设立产业合作基金。
  第九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均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十条  母基金存续期限10年,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母基金,具体存续期限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子基金到期后仍有项目尚未退出,经合伙人大会同意,以1年为节点进行延长。
  第十一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并降低其融资成本,子基金的社会优先级出资部分采取认缴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在子基金投决会作出投资决策之日向优先级出资人发出缴款通知,优先级出资人应在缴款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向基金缴纳对应投资款项。
  第十二条  子基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子基金对项目投资,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资信优良;
  (二)项目相关手续完备,合法合规;
  (三)投资收益稳妥合理;
  (四)退出方式清晰明确;
  (五)项目风控机制健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基金规范运作,成立铜川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确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原则;筹措落实母基金的政府出资和增资,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确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拟定基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基金管理制度;审查批复子基金设立方案,审定子基金章程、股权投资协议等投资方案,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母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铜川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参与母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投决会由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市开发投资公司委派。投决会的主要职责:对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对子基金投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意见;委派子基金的投决会委员(母基金方)按照母基金决策意见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受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营事务。主要职责:
  (一)提请组织召开子基金合伙人大会;
  (二)负责建立拟投项目信息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安排项目尽职调查,为投决会提供投资报告;
  (三)安排项目投资决策会议,并按照投决会决定落实投资资金划拨和项目管理事项;
  (四)分析评估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合规风险、经营风险等,做好全方位监管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案;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母、子基金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定期向基金合伙人反馈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母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事项:
  (一)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一)子基金按项目归属由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后推荐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拟投资项目建议;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基金发展方向和设立宗旨以市场化方式自行发掘项目;
  (二)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投资方案建议,连同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基金管理机构项目预审会;
  (三)基金管理机构经充分论证评估,对同意上报的项目做出投资建议书报送投决会审定;
  (四)投决会签字表决通过后送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签订投资协议;
  (五)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投资方案,进行投后管理;
  (六)基金管理机构以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形式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投后监管。

 
第四章   基金收益分配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开办费、基金的各项税费、相关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用及其他运营相关的费用。基金管理机构不对母基金收取管理费,对所管理的子基金的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比例参照市场平均水平在子基金管理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收益来源:
  (一)所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增值收益及股份分红收益;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形式为货币形式。母基金所有可分配收益由全部出资人享有,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分配。具体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政府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出资可适当让利,但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的投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或投资项目未按章程约定投资;
  (二)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三)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子基金合伙人同意,与其他出资方按投资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宜,并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清算。子基金财产在分别支付税费及清偿债务等法定支出费用后,剩余财产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全体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从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若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却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行退伙。但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丧失偿债能力;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除名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条  由于基金管理机构重大失误或过错造成投资项目失败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以公司所有资产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向各基金出资人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投资报告。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行情况等开展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基金管理机构奖惩的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