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1403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5〕31号
发文日期:  2015-06-23 发布日期:  2015-06-25 10:47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25 10: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铜川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宜君县、新区采石企业不超过3家,印台区、王益区采石企业数量控制在5家(不含水泥灰岩矿)以内,提前完成省政府制定的目标任务,耀州区采石企业数量减少50%(不含水泥灰岩矿),矿山规模大幅提升;到2020年底,宜君县、新区采石企业不超过3家(不含水泥灰岩矿),印台区、王益区、耀州区采石企业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不含水泥灰岩矿),全面完成省政府制定的目标任务,实现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从事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一律纳入专项整治范畴。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和水土保持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6、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企业。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2、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1、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2、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3、处于迎坡面的;4、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三、整顿工作程序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1月中旬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20151-6
  各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开山采石实际,开展排查摸底,制订县级整治方案,并明确关闭时间,分年度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必须落实整合整治目标、资金、时限、责任人、措施,并于2015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集中整治(20157-20176
  在整治工作期间,暂停市、县两级新设立采石矿权的审批。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县政府组织依法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列入整合的矿山,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市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三)组织验收(20176-12
  以区县为单元,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
  四、关闭矿山验收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三)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
  (四)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五)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与矿山企业无劳资纠纷。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何尚民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井益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小庆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公安、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地税、电力等市级部门为成员的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肖刚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是本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分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负责编制2015-2020年采石场发展规划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开山采石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负责划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等开山采石环境破坏情况。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火工品的使用与保存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建设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规划部门负责对采石场是否影响城市、村镇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提出意见。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开山采石项目。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税费缴纳情况。电力部门负责对被停产整顿矿山及关闭矿山停止电力供应。
  (四)完善执法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务、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区县每年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采石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规范提升采石业秩序。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除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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