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08888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5〕20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4-28 | 发布日期: | 2015-05-04 10:28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人以额度不足为由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超过两次以上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化整为零”采购行为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四、2015-2016年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大型会议)。
五、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铜川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