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5-00417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5〕4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2-26 | 发布日期: | 2015-03-06 18:02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着力解决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本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经营规模偏小和经营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将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充实国有资本金。对企业现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通过授权经营、作价出资、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处置收益留市(区、县)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解决粮改遗留问题和发展粮食流通产业,以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
(二)盘活现有资产,增强融资偿贷能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结合“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等盘活现有资产;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扩大资产规模,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国有粮食企业融资偿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重组、改制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给予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地方粮油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对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办理企业房产证、土地证等需要交纳的有关规费,予以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支持消化企业历史财务挂账。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将国有粮食企业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以奖代补政策继续执行到2015年底。对已享受奖补政策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须与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核销挂账,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新消化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申报奖补资金,须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并出具核销政府认定的经营性挂账证明。
(五)强化企业资产运营与管理。改制重组后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运营与管理。
二、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
(六)加大对企业改革的金融支持。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的要求,在国有粮食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发放资产重组贷款,支持企业资产整合。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重组过程中关闭、注销和破产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按规定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
(七)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升级、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改进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当季新粮上市前,完成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并将粮食收购贷款额度核批到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金融服务收费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探索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通过粮食企业的联合筹资、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向现有担保机构注资等方式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融资成功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金额、贷款利率、收取保费比例,可从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融资担保补助,以调动担保公司的积极性,拓宽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加快推动战略重组
(十)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对现有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原则上每个区县新建或保留1户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逐步实现“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经营模式,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新组建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救灾应急供应、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等任务,要切实发挥好公益性、基础性职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保障粮食安全。
(十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鼓励、支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形式,与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加工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发挥市场、资金、品牌、人才竞争优势,实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二)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省上确定的我市粮油储备规模,区县政府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业务,服务粮食宏观调控。
四、转变企业经营方式
(十三)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按照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态,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多元化发展。
(十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加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十五)创新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加强内部管理,变规模优势为效益优势。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用工、分配、财务、统计、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改革推动。市政府成立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要把推进本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十七)确保规范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尤其是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革重组中,国有粮食企业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工商税务登记和资产抵押等重组变更手续由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切实维护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粮改中遗留的“老人”问题,对现有富余职工妥善分流安置,其资金来源采取本级财政适当补助、企业自筹、资产处置等方式解决,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粮食资产出资人职责,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推进改革重组如期实施,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运营和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产、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附件:铜川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