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4-025090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4〕65号
发文日期:  2014-12-25 发布日期:  2014-12-30 09:43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30 09: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巩固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4〕6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改革成果。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加快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规范标准、程序要求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监分离。行政部门内部要分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将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整合,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其他相关内设机构主要从事监管工作。
  (三)权责一致。行政部门被赋予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能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监管内容
  明确监管内容,是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的前提,各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强化行政审批监管工作。
  (一)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要进行有效监督
  一是公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市级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服务指南、便民告知单等载体全面公开本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申报资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便民高效”的原则,非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等原因,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执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编制审批流程图,细化工作标准,完善现场审批、联合审批等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四是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权是公权力,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执法依据、程序要合法,不得将依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或擅自授权给下属单位和中介组织,为违法寻租提供空间。
  (二)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一是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后续监管办法,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同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文明执法的水平。二是对取消审批后由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事项,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等方面加强监管。三是对取消后转由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行政部门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重点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
  (三)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落实衔接
  一是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市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区县审批后的核准、复核、备案等后置环节。凡发现部分下放、明放暗不放、变相再审批等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问责。二是原市级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协助区县承接部门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要件和程序,确保下放事项无缝对接、高效审批。三是区县承接部门要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本级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向社会公开承接事项的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四、监管责任和要求
  以“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牵头开展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程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效果进行监督;对变相审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监管办法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财税法规、政策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及社会组织会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监管工作;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七)物价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事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八)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九)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确认,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的规范办理和协同监管工作。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及时宣传行政审批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着力引导和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五、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铜川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事后评估和专项报告制度。市级行政部门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审改办报送评估报告。市审改办根据评估报告组织核查,对确需依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同时,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县承接部门要在承接实施满一年时,向下放事项的市级行政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市级行政部门要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指导和规范,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监管重心,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要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纵横联动的监管执法体制。
  (四)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自律保障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后续监管。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突出网络问政问计等手段,行政部门可结合各自已建成的网络投诉咨询平台,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辟监管投诉窗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落实专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部门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是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衔接,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监管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严厉查处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全面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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