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4-02097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4〕56号 | |
发文日期: | 2014-10-27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14:48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财政支持绿色低碳产业暨中小企业股份投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铜川市财政支持绿色低碳产业暨
中小企业股权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的财政股权投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铜政发〔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等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配套中省项目资金、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从2014年起,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除特定用途外均应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作为股权投入试点(包括设立的各种基金、担保机构注资等),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提高股权投资比例,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确定(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征集、评审和确定项目,所形成的股权委托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市级投融资平台管理(以下简称市级投融资平台)。
第五条 股权投入资金均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 股权投入资金对中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对小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采取普通股股权投入方式,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 采取股权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铜川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四)管理运作规范,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各类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八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公开征集: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并随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一并发布。市财政局要加快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建设,为股权投资和运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和程序逐级向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同时提交申报资料;
(三)项目评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联合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四)项目确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下达计划: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对拟参股支持企业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级投融资平台。此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市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资,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第九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股权投入资金的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投资形成股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增值服务等;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市级投融资平台依据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收回等内容签订投资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实施股权管理。股权投入资金按部门、来源、类型等单独记账。
第十条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市级投融资平台提出方案,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后实施。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
第十一条 回购的财政资金仍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推荐项目,并按照申报及立项程序进行运作,实现资金的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等行使权利,在所参股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股权投入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应当每半年(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股权管理情况,股权管理过程中的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股权投入资金运行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股权投资的有关要求,修订完善现有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投融资平台和项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