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4-0174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4〕49号
发文日期:  2014-09-05 发布日期:  2014-09-15 09:07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15 09: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4〕23号)和《陕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与原则
  (一)普查目的。查清我市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我市市、区县两级国家地名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
  (二)普查原则。以国务院、省地名普查工作要求为依据:一是自上而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立足现有基础,着力查漏补缺;四是明确各级责任,层层把关。
  二、普查的范围
  全面采集我市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共分为11大类。
  (一)陆地水系类:河流、湖泊、瀑布、泉;
  (二)陆地地形类:平原、盆地、丘陵山地、重要陆地景观及其他;
  (三)行政区域类:市、区县、乡镇(街道);
  (四)群众自治组织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五)非行政区域类:农、林、牧、渔、矿区、工业区、开发区、军事区、地区、区片;
  (六)居民点类: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
  (七)交通运输设施类: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及其他;
  (八)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井、蓄水区、排灌设施、堤堰、水电设施、通讯设施;
  (九)纪念地、旅游景点类: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十)建筑物类:房屋、亭、台、碑、塔、场、城堡、墙;
  (十一)单位类: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国地名普查统一部署,我市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经省地名普查办批准,宜君县为我市地名普查试点县,需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束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所有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
  1. 此次地名普查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需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刻制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各一枚,印制发文所需的各种文件红头公文用纸。公文文头、公章一律使用标准名称,即“铜川市XX区(县、新区管委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铜川市XX区(县、新区管委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情况可使用简称,即“铜川市XX区(县、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铜川市XX区(县、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方案。
  2. 做好所需地形图、电脑等必要的物质准备及相关地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3. 对地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市上负责培训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普查工作人员,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负责各自乡镇(街道)、村(社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参加地名普查的人员掌握工作要领,设计、梳理、分类地名普查表格。
  (二)普查实施和验收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
  1. 登记勘测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以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积极配合本级地名普查办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1:50000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2. 整理录入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各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对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进行整理汇总;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3. 输出成果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输出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目录、地名普查成果图、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表,并撰写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4. 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地名普查成果由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办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三)成果上报利用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完成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建立、完善我市市、区县两级国家地名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并对整体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在全市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铜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和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一协调实施本地、本行业地名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二)落实保障措施。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专业要求比较强,因此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和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集中人力、时间、精力,严格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地名普查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市地名普查办要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要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明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普查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任务,同时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普查业务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的提供和相关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的审核确认,做好本系统、行业地名普查工作,同时要协助和配合市地名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四)严把普查质量关。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和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准确指导填报地名相关信息,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规范。
  (五)加强普查档案管理。地名普查信息属于国家档案,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地名普查办和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地名普查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地名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以及地名普查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入库等工作。普查工作中的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六)稳妥处理好特殊问题。跨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区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附件:铜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单位职责和准备阶段工作安排时间表.doc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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