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4-0112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4〕38号
发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日期:  2014-06-23 11:21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6-23 11: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77号),切实做好我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事关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事关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事关气象公众服务和气象决策服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分析研究、应对我市气候变化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正确对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认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履行监管、保护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一)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各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当地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区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报批前应征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二)依规严格安排审批建设项目和工程。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住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开工建设时,要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审批设立无线电台(站)或者频率时,要避免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以上审批结果均要抄送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三)严格禁止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为保护气象台站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中国气象局或省气象局批准,拟迁新址要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迁建气象台站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督查制度,密切关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对于未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和住建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并依法拆除违规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加强领导,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力争把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范围和标准,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确保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安全。三要加大宣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做到知法、守法,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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