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4-00857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4〕32号 | |
发文日期: | 2014-05-09 | 发布日期: | 2014-05-16 10:32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13〕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 ·次。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暂按1000-3000元/场 ·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