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3-01272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3〕92号 | |
发文日期: | 2013-12-26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09:16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铜川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四上”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新增的“四上”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符合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的有关条件;
(二)完成新增“四上”企业考核任务的区县政府;
(三)完成新增“四上”企业考核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相关部门。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各区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扶持积极培育“四上”企业;市统计局严格按照省统计局要求上报、统计企业财务数据资料,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完成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对纳入省统计局“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新增“四上”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非资源型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资源型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当年新增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
(四)重点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五)当年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第六条 对有培育“四上”企业任务的市级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考核,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5万元,每超额完成一户追加奖励50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给予其他相关部门适当奖励。
第七条 市考核办将培育“四上”企业纳入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超额完成1户“四上”企业,奖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2万元。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四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九条 当年省级已经奖励过的“四上”企业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自行废止。